为加强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大研字[2008]4号)、《中南大学研究生研究助理岗位设置和考核办法(试行)》(中大研字[2008]17号)、《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助理岗位助学金调整方案》(中大研字[20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对奖助学金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和决策。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研究生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奖学金除外)。
第三条 奖学金享受范围限人事、工资关系全部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研究生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不包括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只用于全部或者部分充抵研究生学费。
第五条 研究生申请奖学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优良;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成绩优良;
(四)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和注册;
(五)身心健康。
第六条 奖学金的考核评定:
(一)第一学年
推荐免试硕士生、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提前攻博研究生及其他优秀生源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享受全额奖学金。参加统考复试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复试总成绩确定其奖助学金等级。
(二)第二、三学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奖学金可以申请上调一档或两档:
1.考核年度内,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国际知名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单位须为中南大学);
2.考核年度内,在国际或全国竞赛中取得等级奖励的;
3.考核年度内,以前3名发明人申报发明专利的;
4.考核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和人文社科奖前5 名,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排名前3 名、人文社科奖前5 名的;
5.考核年度内,做出特殊贡献,取得突出社会效益的。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奖学金应下调一档或两档:
1.考核年度内,有1 门以上(含1 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2.在学位论文阶段,不努力钻研,项目研究无明显进展的。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加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1. 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违纪处分的;
2. 本学年有2 门以上(含2 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或学年考核不合格的;
3. 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 未经导师和二级单位同意擅自在校外兼职的;
5. 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的;
6. 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的;
7. 提前攻博以及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的。
第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细则
(一) 研究生新生
1.复试小组对报考考生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面试,导师要参加考生的面试,遴选自己满意的学生,提高生源选拔质量。
2.复试小组根据考生入学复试总成绩评定奖学金类别。
3. 复试小组将结果报所在二级单位,在校内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者,经本单位批准,由研究生助理将新生奖学金类别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栏目中,并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助学金汇总表》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审核批准后,将数据上传“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二) 二、三年级研究生
1.每年6月份,由学校下达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助学金总指标。二、三年级研究生必须先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并附发表论文、获得成果等的复印件。同时,将上一学年度所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取得成果如实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栏目中。
2.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达指标和学生申报情况,按照以下条件初定申报学生的奖学金等级:
1) 二年级研究生根据所有课程加权平均绩点和发表论文折合绩点(折合方式见表1)计算综合绩点,即:综合绩点=加权平均绩点+发表论文折合绩点
表1 发表论文绩点折合方式
论文级别 | SCI | EI | CSCD | 其它(含国际会议) |
折合绩点 | 0.1/篇 | 0.08/篇 | 0.03/篇 | 0.01/篇 |
l 综合绩点总排名前15%直接评定为全额奖学金;
l 综合绩点总排名后15%直接评定为零额奖学金;
l 综合绩点在同奖学金等级中排名后20%者,其下年度奖学金降一档;
l 综合绩点在同奖学金等级中排名前20%者,其下年度奖学金可根据指标依绩点高低升一档。
2) 三年级研究生根据所发表论文的累积影响因子排序确定其下年度奖学金。
3)各年级研究生的助学金原则上不做调整。
3.奖助学金初定结果在校内公示3 天以上,无异议者,经本单位批准,研究生助理将研究生奖学金类别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栏目中,并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汇总表》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审核批准后,将数据上传“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研究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需补交学费:
(一)已获得全额奖学金或半额奖学金的研究生新生,如本人档案和工资转移关系等相关材料没有及时转入学校,视为放弃奖学金资格,需按学校规定补交学费,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补缴已获奖学金学费,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必须按已获得的累计奖学金补交学费,否则不予办理退学手续。
第九条 对奖学金评定有异议的新生可在公示期内向二级单位、研究生院招生办提出书面申诉,二、三年级研究生可在公示期内向二级单位、研究生院培养办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将结果通知本人。
本办法从2012年开始施行,由粉末冶金研究院教学办负责解释。